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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绿地养护经费核减规范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时间:2019-02-2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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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护经费核减基本原则

(一)审批移植项目

1.对于园林局行政审批的项目,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需要进行核减,面积超过500(含)平方米的进行核减。如果审批项目跨2个或多个养护标段,单个养护标段超过500(含)平方米的进行核减,否则不进行核减。

2.临时占绿项目,面积符合上述条件外,占绿时间超过90(含)日的进行核减。

3.核减面积依据园林局行政审批批复或申请占绿单位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报告。

4.核减时间:⑴永久性占绿项目,移植结束的次月开始核减,时间依据移植竣工验收单,一次性核减至本轮绿化养护截止日;⑵临时占绿项目,起核时间为签订移植协议的次月,核减截止月为绿化开始恢复的当月,时间依据复绿任务单。如遇高温、冰冻等特殊天气,签订移植协议后到实际实施移植间隔时间较长的,该间隔期间不核减。如果占绿时间超过批复审批时间,申请单位补办批复后,按实结算。⑶临时占绿项目审批时间超过2年(含)的,视作永久占绿,起核时间为签订移植协议的次月,一次性核减至本轮绿化养护截止日。

5.核减单价依据本轮养护投标文件中该地块的单位年养护费(元/年/㎡)折算而来。

6.大型移植项目或者移植时间跨度比较长的,可分批实施养护经费的核减。特殊移植项目,移植跨度时间比较长,过程中进行分层移植而没有分块整体移植,养护面积实际没有减少的,暂不做核减,等实际养护面积减少符合核减原则再进行核减。

7.审批占绿项目跨不同养护轮数的,以实际对上下家养护单位产生的不同影响,分别做核减。

(二)养护移交工程项目

1.养护绿地直接移交工程改造的,需进行核减。

2.核减面积依据该轮养护招标文件中该地块面积。如果该地块不是整体移交,面积认定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面积。

3.核减起核时间为完成移交的次月,时间依据移交单,,一次性核减至本轮绿化养护截止日。

4.核减单价依据该轮养护投标文件中该地块的单位年养护费(元/年/㎡)折算而来。

(三)提前纳入养护招标但滞后移交的工程

1.提前纳入养护招标,但实际上滞后移交的工程需进行核减。

2.核减面积依据该轮养护招标文件中该地块面积。

3.核减起核时间为绿地纳入养护招标之日,核减截止月为移交完成的当月,时间依据移交单。

4.核减的单价依据该轮养护投标文件中该地块的单位年养护费(元/年/㎡)折算而来。

二、养护经费核减周期

1.对于2年以内的临时占绿项目的养护经费核减,绿化完成恢复的次月,直接在养护经费中一次性扣除,一个月抵扣不够的,在下个月中继续抵扣,直到扣完为止。此种情况无需调整月度养护经费考核基数。

2.2年以上的临时占绿及永久占绿项目的养护经费核减,在移植结束的次月,直接调整月度养护经费考核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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