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30号)文件要求,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经研究决定下列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关于印发《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园规字〔2012〕1号)
2.关于印发《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园规字〔2012〕2号)
3.关于印发《苏州市造林绿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规字〔2020〕1号)
4.关于印发《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苏园发〔2023〕60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林规〔2012〕1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8月1日起5年,至2027年7月31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8月1日起2年,至2024年7月31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