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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时间:2019-05-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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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和规范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管理体系, 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向各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了《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园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经过多年的持续性建设,苏州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幅度提高,苏州城市绿化总量不断增大,随之园林绿化废弃物产生量逐年增加,如何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这些绿色垃圾,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苏府办2017161号)、《2018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苏府办201880号)《2019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苏府办201927号)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标

全力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建立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理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循环利用模式。市、区全面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无害化处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收集的主体为各园林绿化建设或管养单位,园林绿化垃圾设置密闭专门容器单独投放,收集器或临时堆放点相对集中,由专人清理。二是明确了从事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并对作业场地的环境卫生、车辆覆盖措施、运输及信息登记等方面提出要求。三是明确了园林绿化垃圾应当送至处置点集中处理或自行处置,严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处置。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操作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并进行垃圾处理信息登记。

四、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对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技术支撑、宣传发动等措施作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管理。协调推进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项目的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园林绿化垃圾责任单位对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二是落实资金保障,推行社会化运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积极引入社会化运作,由政府投资或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处理厂。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制度,并纳入城市绿化建设各个环节进行考核,将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违规行为与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挂钩。四是加大科研投入,注重技术支撑。加强园林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相关技术研究及标准制定,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回收利用与现代产业相结合的研究。五是深入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通过媒体报道,进社区、单位、学校、企业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加大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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