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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时间:2021-12-2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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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有效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和美丽苏州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6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委办〔2021〕6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21〕20号),结合苏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一个尊重、五个统筹”发展理念,积极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和沪苏同城化发展机遇,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生态优先,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规划引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科学节俭开展国土绿化,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苏州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之城、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夯实绿色基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国土绿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打通绿色惠民“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真正做到绿色惠民、绿色利民、绿色为民。

——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以发挥国土绿化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景观效益。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布局绿化空间,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绿化。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适地适绿,务实节俭开展国土绿化,着力推进绿化彩色化、立体化、开放化、精细化和现代化进程,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绿化规划。各地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发展理念,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既要满足生态、经济和景观要求,也要满足健康、安全、宜居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绿化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情况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市园林绿化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未利用地,以及沿路、沿水、沿村等沿边隙地,依法合规开展造林绿化,深挖补植补造、退化林修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潜力。结合城市更新,采用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违种绿、立体植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绿化空间。依法合规开展道路、水系等绿化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建设农田林网;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并可用于林地占补,助力乡村振兴。(市资源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选择优良树(草)种。优先选用乡土树(草)种和林木(草)良种进行绿化,提倡营造混交林。审慎使用外来树(草)种,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不得使用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确需引进的要充分掌握树(草)种的耐寒性、耐旱性、耐水性及抗病虫性等特点,试验试种成功后方可因地制宜应用栽植。沿水及低洼地要积极采用耐水湿、根系发达、防护性能好的树(草)种。干旱缺水地、沙土地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树(草)种。立地条件好的地区要优先选用生长快、抗病虫害的优良珍贵用材树种。加大良种壮苗繁育力度,引导以需定产、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加强对绿化苗木的检疫检查,推进无公害防治技术应用,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严防危险性病虫入侵。(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政府投资的造林绿化项目要编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合理性评价后方可实施。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减少对绿化的占用,确需占用的要通过精细化管理,缩短临时占绿时间,并借机进一步提升绿化品质。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强化绿化施工和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用苗、整地、栽植等各环节把关,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平原地区要疏通水系,低洼地要整理好地形,保证旱能灌、涝能排。要根据土壤和气候条件,抓好造林绿化集水、节水、保水措施落实。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扎实抓好造林绿化施工安全管理。(市园林绿化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建设。根据《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绿美苏州建设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市林办〔2021〕12号)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确定沿江、环太湖、环阳澄湖及沿京杭大运河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适宜林种和绿化方式。持续推进长江沿岸造林绿化,强化“一带三网多点”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提升沿江生态景观廊道建设水平。环太湖、环阳澄湖、沿京杭大运河等要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积极构建沿湖、沿河生态景观带。常熟、吴中、高新等丘陵山地要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进乡土树种珍贵化彩色化建设。化工园区、工矿企业聚集区要加强隔污缓冲林带建设。通道两侧要加强景观生态林建设,阻隔降解汽车尾气等对土壤和农作物的污染。结合城市更新和道路改造,大力推进城市重要节点、旅游景区周边林荫大道建设。(市园林绿化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节俭推进城乡绿化。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合理配置常绿和落叶树种比例,限制大量栽植对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飞絮或有毒植物、易倒伏速生树种等。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确定绿化密度和规格,坚决纠正不顾条件片面强求四季常绿、三季有花等不科学的绿化方式。除技术规程要求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造林,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得用于城乡绿化。要选择适宜季节绿化,因故启动较晚的绿化工程不可盲目开工,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市园林绿化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巩固提升绿化质量成效。加强新造林管护,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和投入长效机制。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开展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碳汇能力和森林景观景象。组织国有林场合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提升林火防控能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能力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推进有害生物防控监测智能化、信息化。强化林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推广应用养护成本低、生态效果好的城乡绿化配置模式,严禁违规造景、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坚决反对“大树密植”“一步成林”“一夜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特色城市建设。巩固提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成果,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园城市”,加大城市公园、市民广场、街头绿地等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公园+惠民服务”“公园+文化艺术”等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推进苏式景观大道建设,提升生态文化内涵,增强城市魅力。因地制宜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发展以森林为主体的山体公园、郊野公园、村庄绿地,构建沿路、沿水等宽度适宜、群落结构合理的贯通性城乡绿道网络,将森林科学有机融入城市空间,助力打造长三角森林城市群。(市园林绿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增加绿化综合效益。要强化珍贵用材树种储备,选择立地条件优越、排灌条件较好的地块开展珍贵用材树种培育,在城镇村庄、部门单位、山体林缘等区域优先栽植或结合伐后更新、抚育改造等增加珍贵林木比重,力争蓄宝于林、藏富于民。要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发展林农复合经营,提升林地的综合效益。采取有偿方式合理利用国有森林及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要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绿化,造林绿化要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游憩、生产、生活等需求,统筹兼顾生态、景观和经济效益,确保林地绿地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持续为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致富作贡献。(市园林绿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绿化质量监测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图斑和数据库,科学搭建绿化资源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森林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变化。科学设定国土绿化评价指标,积极探索制定涉及成片造林、农田林网建设、零星及单行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碳汇增量、土壤改良等绿化成效系统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市园林绿化局、市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依法建绿管绿,加强《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改造提升要按照“应保尽保、应留尽留、能移不伐”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不能随意更换展现苏州本土风貌、保留历史情怀的标志性树种,加强绿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绿化改造维护过程中,对于部分根系发达的树种,要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减轻树木根系对道路和地下管网的影响,不应简单采取迁移、砍伐的措施;不得采用非通透性材料覆盖树木周围地面,不得过度修剪以致出现“断头树”。乡村绿化美化要充分利用其固有的自然本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园林化。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实行古树名木挂牌保护,严禁私自移植古树名木。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树木保护管理方面的诉求,认真听取意见,形成全社会共同管理城市树木的良好氛围。(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科学绿化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苏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抓好技术培训,认真检查指导,协调各级各方抓好科学绿化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全面建立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机制顺畅的林长制体系。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科学绿化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树立科学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引导节俭务实的绿化风气,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将国土绿化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投融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增加科技投入,开展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清查和林木良种审定,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服务,辐射带动更多林业企业、林农推广应用科学绿化先进实用高效技术。加强人才培养,组织多层次、多方向的专业培训,提升绿化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本土人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制定林业碳汇行动方案,研究适合市情的碳汇开发和交易模式,并纳入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探索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探索长江、太湖等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造林绿化用地保障机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度采伐限额管理。常态化开展最美道路、最美公园、最美庭院等“园林杯”系列评选活动,提升绿化水平,打造行业标杆。(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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