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绿化管理局-首页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工作动态
快看,古树名木保护有新规啦!
来源: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监察所
时间:2025-02-24 16:07
访问量:

古树名木,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寄托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延续着优质的生物基因,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和经济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

国务院颁布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5日实施,《条例》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吧!

古树名木的定义和认定

虽然古树与名木常常并列联合出现,但是它们的定义和认定是不同的。

从《条例》规定的法律定义来看,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考虑到商品林的特殊性,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从《条例》规定的事实认定来看,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分别对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和三级保护古树进行认定。

分类和分级保护相结合

根据树龄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实行日常养护责任人制度

为确保古树名木养护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方面,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对于日常养护责任人反映的古树名木遭受损害、生长异常等情形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另一方面,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禁止采伐和审慎移植

鉴于古树名木的重大价值和特殊意义,《条例》规定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得移植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

对于以下情形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条例》规定审核报批后方可实施移植: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违法破坏行为

为精准打击危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条例》列举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具体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条例》设置了具体罚则,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同时,如果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则按照违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罚则进行处罚,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


苏州市现存古树名木2307棵,其中一级古树名木(500年以上)163株、占比7%,二级古树名木(300-499年)396株、占比17%,三级古树名木(100-299年)1748株、占比76%。后备资源(50年≤树龄<100年)10183棵。

古树名木共涉及43个科、76个属、93个树种,主要以银杏、圆柏、马尾松、香樟、桂花等乡土树种为主。其中位于东山镇的古银杏,树龄达2000年左右。

相关稿件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