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依据(1.部门“三定”规定;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
1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市区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民防、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及市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县级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负责市区年度新增绿地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编制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县级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计划
部门“三定”规定
2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部门“三定”规定
拟订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3
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编制市区现代公园、专类公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规划第十六条: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编制或者修编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核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保护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编制市区现代公园、专类公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部门“三定”规定
4
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监督控制;负责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的审核,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及其重点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负责城市绿线的编制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的审核,并监督实施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市区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部门“三定”规定
5
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负责园林绿化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
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利用的指导和监管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2.1.2: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园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市区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及负责全市城镇古树名木移植审核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直属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园容园貌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并监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编制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相关项目的执法监督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处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五条在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
承担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其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编制年度修缮计划,确保建筑、设施完好;(四)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家具陈设等的档案;(五)保护古树名木,养护花草树木,及时防治病虫害;(六)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的环境;(七)做好其他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2.1.2: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园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1.4.2:公园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监督与考核机制完善,并有完整的档案记录。
组织制定全市古典园林和城市公园的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
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和园林绿化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县级市可以设立相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组织国家“园林城市(城、镇)”、“生态园林城市”以及“生态园林城市群”创建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全市园林的园容园貌、园林陈设、古树名木、野生动物、山水石体的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展览活动和影视拍摄的审批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本系统开展国内外园艺参展和交流活动
部门“三定”规定
按照《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苏州市域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参与制定《苏州市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组织拟订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面积、标准的方案,负责景区生态补偿申报面积审核、保护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公园、花卉、盆景、赏石、根艺、观赏鸟鱼等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档案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7
负责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典园林遗址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
负责苏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和计划实施,参与市世界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4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负责苏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以及园林历史文化的研究、挖掘、整理和利用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款: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
负责苏州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维护、日常监测、巡视及预警信息的处置
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监测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八条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负责开展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苏州园林造园技艺的保护、传承和申报非遗工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十五条:e)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消除对本国自然遗产的威胁的实际方法;g)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负责市政府赋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的相关工作
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
组织拟订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利用发展计划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协调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推介活动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开展A级景区(点)创建活动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协调苏州园林年卡的发售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政策研究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8
承担全市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指导、管理职责。负责市区绿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核和踏勘验收;负责市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指导市(县)、区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市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市区绿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工作,并承担市区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验收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全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具体承担市管绿地养护管理,并且指导督促姑苏区(居住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管,并具体承担市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9
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
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组织市区公益性绿地和树木的认建认养工作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全市优秀绿化工程评比表彰
部门“三定”规定
10
承担园林绿化科技进步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园林绿化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开拓国内外园林绿化、古建筑市场和园林产品出口业务。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园林绿化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
部门“三定”规定
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开拓国内外园林绿化、古建筑市场和园林产品出口业务
部门“三定”规定
组织实施动物专类园野生动物的引进、展示、繁殖、科普和研究工作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11
承担园林绿化人才开发的职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执业资格培训;拟订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专业的教育培训标准和技术考核标准;参与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技术等级考核和职称评定审核工作,参与全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薪〔2015〕7号)一、申报程序。申报考核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编制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申报晋升技术等级人员另需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符合放宽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原件已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处;关于苏州地方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职办〔2007〕2号)五、评审时间和申报程序苏州地方职称评审工作(除建筑工程专业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三季度收集材料,二、四季度组织评审。苏州地方职称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按属地原则根据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指导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执业资格培训
部门“三定”规定
拟订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专业的教育培训标准和技术考核标准(去除)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本系统园林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款:(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1.4.5: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基本素质、岗位职责、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员工形象良好、服务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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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市区义务植树绿化费以及易地绿化费的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编制市管绿地年度养护和义务植树资金计划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编制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年度维护资金计划(去除)
部门“三定”规定
负责收取市区绿化损坏赔偿费(永久占绿费、临时占绿费)和易地绿化费
部门“三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