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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养护管理细则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时间:2019-03-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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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绿化管理站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职责,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养护的流程,保证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交接,按照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园林绿化工程交接管理办法》(苏园发〔2012〕11号),制定本细则。

一、资料准备       

1.由苏州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的工程

绿化管理站工程科提前半年将需要移交的工程项目汇总到绿化管理站养护科,养护科专人负责审核、整理和登记移交工程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申请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移交工程量清单以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另附电子稿)、工程测绘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未完成的可以用工程结算书代替,并在审计完成后及时送达)。

2.由城投公司、东方水城等其他部门承建的工程

由城投公司、东方水城等其他部门承建的工程,除满足第1条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供上报市政府提请移交的申请、市政府批文等相关资料。

二、现场踏勘 

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新移交绿地纳入相近标段养护。养护科确定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接收单位。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到期前一个月,由工程建设单位牵头,绿化管理站工程科和养护科、施工单位和养护接收单位共同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对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苗木及配套设施的数量、规格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工程观感质量及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养护科负责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由指挥部建设负责的工程,由工程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施工单位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由姑苏区三新城、城投公司、东方水城等其他部门承建的工程,由绿化管理站将存在问题汇报市园林局,由园林局下发整改通知单,敦促建设主体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接收。

三、协商处理

在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整体质量的基础上,对于零星苗木缺株缺棵、长势不良等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和养护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以内,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以内,涉及行道树在质量缺陷在8%以内,且总体缺陷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影响绿化整体景观效果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按现状移交,质量缺陷由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基于双方协商的原则,施工单位和绿化工程养护单位签订工程移交养护补偿协议,向绿化养护接收单位支付补偿款,原则上树木等的赔偿单价以工程审价报告为准(未审结的工程项目,赔偿单价参照工程招标时的标底价格)。

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含)以上,或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含)以上,或者总体缺陷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一律由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按照养护科下达苗木补种任务单,养护单位在规定的移交时间内进行补植。原则上上半年移交的工程需在6月前补植到位(个别落叶树种可根据季节放宽到11月底补植到位),下半年移交的在11月前补植到位。养护科将对补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考核,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补植树木责令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补植工作纳入日常养护管理考核。

四、移交手续  

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工程,移交时间尽可能避开高温季节,移交日期统一为每月1日,移交清单格式统一,体现树木现场数量和补植数量。养护科牵头办理移交手续,就移交工程的具体情况、移交时间、补植后验收时间等作具体说明。移交手续完成的下月将移交资料送至局绿化管理处。

五、资料归档

养护科设立专人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资料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养护登记表、移交申请资料、整改通知单、补偿协议书、承诺书、整改验收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移交工程量清单以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另附电子稿)、工程测绘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同时,将相应数据资料上传市管绿地数据管理系统。

六、资金落实

对新移交的绿地,由养护科落实专人进行养护经费的追加。以项目为统计单位,按半年为追加周期,以绿化管理站确认的移交双方签字盖章的移交单作为支撑材料,根据移交单的日期、移交绿地面积以及参考地块的养护经费等测算需追加的养护经费。绿化管理站养护科整理汇总后上报至局绿化管理处,经局绿化管理处审核后,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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